今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最新通知,在全市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模式改革试点工作,检验检测机构针对无实质性改变的标准变更类型可以进行“自我承诺”的模式,机构填写“公开声明”,2日内公布“公开声明”,同时书面告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并获得反馈几个步骤,可以直接使用新版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原文如下: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质监部门),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37号)精神,切实减轻检验检测机构负担,逐步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自我承诺”,经研究,决定试点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模式改革。现将有关改革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模式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变更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属于无实质性改变的,自发文之日起,可不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标准变更申请,改由检验检测机构采取自我公开声明,并向社会公示的方式办理。
二、适用对象
改革试点的适用对象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已获得市市场监管局或者原市质监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已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因新旧版本更替需要变更的。
三、适用范围
(一)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变更检验检测标准(方法),且新版检验检测标准(方法)无实质性改变,即检验检测方法未发生明显变化,未涉及关键仪器设备或检测设施变化,未新增检测项目、参数或方法,检验检测机构现有检测能力已达到变更后新版标准规定要求的,属于改革试点的范围。
(二)新版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存在实质性改变,即检测操作方法发生明显变化,新增检测设施设备或检测方法、项目、参数,或者因新增检验检测标准(方法)需要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扩项的,不属于改革试点的范围。
四、程序规范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照其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文件的规定,对新版检验检测标准(方法)进行验证,确认其是否属于无实质性改变。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可聘请技术专家协助其开展新版检验检测标准(方法)的相关验证工作。若标准(方法)变更性质不易界定时,依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意见执行。
(二)若新版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属于无实质性改变,检验检测机构应填写《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自我公开声明》(见附件1),并由机构最高管理者和技术负责人审批。
(三)在实施自我公开声明的2日内,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样品接收场所或者其他渠道,公布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变更的自我公开声明。
(四)检验检测机构将《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自我公开声明》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后,书面告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质监部门)收悉自我公开声明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检测机构返回标准变更告知回执(见附件2)。
(五)在完成以上手续后,检验检测机构可直接使用新版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并在后续资质认定评审时办理更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证书附表的相关手续。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变更告知回执》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相关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五、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采取自我公开声明模式变更检验检测标准(方法)的,应对自我公开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未履行自我公开声明手续,或者未在市市场监管局办理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变更手续而使用新版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开展检验检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和分级评价。
六、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自我公开声明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质监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自我声明事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存在自我声明内容不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将其分级评价等级降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可委托有关技术专家协助开展自我声明监督抽查中的技术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若发现虚假失实的信息,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质监部门)举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模式改革。
本通知由自印文之日起试行期1年。试行期届满前,市市场监管局将评估试行效果,确定是否正式推行检验检测机构标准变更自我公开声明制度。
附件:1.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自我公开声明
2.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告知回执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8日
渝市监发[2019]4号 关于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变更模式改革试点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