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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重庆市认证认可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进一步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局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市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的项目和参数

决定组织开展以下5个项目10个参数的能力验证工作

(一)水质项目的能力验证参数:总磷、氨氮;

(二)食品项目的能力验证参数:氨基酸态氮、糖精钠、脱氢乙酸;

(三)沥青混合料项目的能力验证参数:理论最大相对密度;

(四)水泥项目的能力验证参数:凝结时间、3天强度、氯离子含量;

(五)化妆品项目的能力验证参数:汞。

二、参加能力验证的对象

(一)已取得市市场监管局(原市质监局)或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具有上述某个或多个项目(参数)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已获得资质认定证书且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

(三)取得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并具有上述某个或多个项目(参数)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四)准备申请上述项目(参数)检测能力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五)企业内部检测实验室或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符合第一项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能力验证;符合第二项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组织的能力验证(方案另行制定),本文能力验证中水质项目可自愿参加;符合第三、四、五项条件的机构自愿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具有多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每个场所的检测资质情况,每个场所分别报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符合第一项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能力验证的,须在本通知发文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市市场监管局认监处报告有关情况,获得同意后可以延期参加能力验证。

三、能力验证的组织实施及工作要求

(一)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委托重庆市认证认可协会具体实施。能力验证实施方案和领样工作等由重庆市认证认可协会另行通知。

(二)重庆市认证认可协会要高度重视此次能力验证工作,遵循科学合理、操作可行原则,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发挥专家组的技术优势,积极组织方案设计、样品制备定值、分发,以及数据结果的收集汇总、结果判定等各项工作,确保方案的科学性,样品的可靠性以及结果判定的准确性。要与检验检测机构保持密切联系,认真解答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反馈能力验证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合理安排好能力验证与日常检验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或逃避参加能力验证。要客观独立、认真准确地开展样品检测工作,不得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测前主动邀请当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到场观察。

(四)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核实其相关项目参数的检测资质情况,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区县局应现场观察部分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是CD级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过程,查验相关人员资质、观察操作步骤,填写相关记录。同时,请区县局广泛告知并邀请辖区内的相关生产制造企业、大专院校等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工作。

四、能力验证后续处理

(一)对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将向社会公布其名单,并依据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在今后2年内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试验。鼓励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或相关单位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出现可疑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原因分析和整改,验证整改效果,并按规定要求上报整改和验证情况。

(三)初测结论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原因分析和整改基础上,可允许参加一次补测。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不允许参加补测。初测结论不满意但未申请补测或补测后结果仍不满意的,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

重庆市认证认可协会负责组织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对(二)(三)类的整改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评价意见。

(四)对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将按照《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国家认监委2006年公告第9号)规定,对其资质能力范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其名单。

(五)对于应当参加本次能力验证但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将进行通报,区县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参加能力验证,经核实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进行串通等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结果为不满意;情节恶劣的,取消其相应项目的检测资质资格,区县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上述信息同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和分类监管系统从严进行监管。

五、能力验证费用

本《通知》中要求应当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费用由市市场监管局承担。

六、联系方式

各检验检测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认监处或重庆市认证认可协会联系。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认监处联系电话:63710422

重庆市认证认可协会联系电话:67957482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59

附件:

渝市监发〔2020〕32号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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