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会员须知 > 重庆市认证协会章程
重庆市认证协会章程

重庆市认证认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重庆市认证认可协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QCA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检验(检测)、校准等合格评定活动的机构以及参与这些活动的注册审核员、注册评审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条 本会联合重庆市计量协会、重庆市设备监理协会、重庆市质量检验联合成立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行业联合党支部,

第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引导会员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杜绝“七个有之”,做到政治纪律进头脑。

第六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团结组织全市各参与合格评定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充分发挥本协会联系政府、服务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高效、规范、公正的工作原则,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提高合格评定活动的有效性,促进认证认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七条  本协会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杨柳北路1号重庆检测5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协会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规范与发展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本着“行业自律、服务社会、共谋发展”的宗旨,努力开展下列业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合格评定活动的法律、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管理认证认可行业;

(二)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

(三)开展有关合格评定活动的国际国内标准、指南的宣传和培训;

(四)开展有关合格评定活动的技术咨询服务;

(五)承担参与合格评定活动的各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六)组织开展技术机构的能力验证活动;

(七)接受政府授权或委托,承担认证咨询机构和技术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

(八)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出版专业刊物及发行有关资料;

(九)参与认证认可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和实施,维护参与合格评定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接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讨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参与制订本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如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前,应按规定将选举人名册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决定终止的决议,由实际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监督协会活动经费的使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如有非党员选举担任会长,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高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五)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叁万元,由重庆质量体系认证中心投入;

(二)会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协会活动费用;

(二)工作人员报酬、差旅费;

(三)协会办公费用;

(四)刊物、资料费用;

(五)其它正当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间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双方签定的协议为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办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友情链接
资质认定申请:63710422、67169881 资质认定证书附表领取:63717359 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举报:12315 资质认定证书领取地址: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一楼大厅

渝公网安备50019002501798号  工信部备案号 渝ICP备10200373号-1
友情链接
资质认定申请:63710422、67169881 资质认定证书附表领取:63717359 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举报:12315 资质认定证书领取地址: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一楼大厅

渝公网安备50019002501798号  工信部备案号 渝ICP备102003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