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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检测)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现予以发布。

本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51日起实施。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doc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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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申请:63710422、67169881 资质认定证书附表领取:63717359 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举报:12315 资质认定证书领取地址: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一楼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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